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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8唯一官网 阅读量: 发布时间:2025-01-23 04:08:25

  第一条为加强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完善维修资金使用制度,维护售房单位及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本级以及中央和省属驻烟单位提取的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购买公有住房产权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售后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的买受人。

  本规定所称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关规定自售房款中提取的资金,归售房单位所有,其利息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第四条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坚持售房单位主导、专款专用、规范管理售㊣后服务管理文件、公开透明的原则。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市财政局划转的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存储、支付、管理等工作。

  相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相关业务的受理、审批、存档等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局应当每季度初将上季度新增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理的维修资金专㊣户,并附售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划转明细、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交易中心应根据有关规定设立专户管理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按售房单位设总账,总账下设本金账和利息账。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应当由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售房单位实行代管的,可由代管单位提出申请。

  同一维㊣修项目涉及两个及以上售房单位的,可委托一方进✅✅行项目的维修实施工作,申请拨付资金时需由各申请单位共同签章确认。

  (一)售房单位根据房屋需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情况,向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售房单位资金利息及房屋情况,符合使用条件的开展现场㊣勘察并形成书面记录,告知售房单㊣位启动售后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二)售房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制订维修、更新和改造计划,聘请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维修、更新和改造;

  (三)维修工程竣工后,售房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工程认定,对维修工程的真实性及是否与维修计划相一致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关验收材料;

  (四)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售房单位到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维修资金划拨手续,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维修项目涉及个人交纳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烟台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表决并公示。

  第十一条售后公有住房同一维修项目涉及售房单位之间、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屋以及其他产权性质房屋之间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单位或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维修费用,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售房单位利息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售房单位应当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维修项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将审核批准的使用资金拨付至售房㊣单位账户,售房单位应当出具施工费用专用票据及收款收据。

  第十四条售后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该房屋已提取的维修资金和利息继续用于该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第十五条房屋灭失及办理退房手续的售后公有住房,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将该房屋提取的维修资金返还至售房单位。售房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每年与售房单位核对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安全大数据分析,包括维修资✅㊣金交✅存、支出、利息和结余情况,售房单位应及时确认。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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